候车乘客摔倒被碾死 交警认定为意外事故 |
---|
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5年09月16日11:30 法制日报 |
法院仍判公交公司担七成责任 只根据民事过错和因果关系判决 本网讯记者郭宏鹏公交车司机将候车乘客碾死,交警作出认定是意外事故。9月14日,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公交公司仍须承担70%的民事赔偿责任,赔偿29万余 元,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今年1月20日上午7时,厦门市公交总公司的司机张某明,驾驶公交车准备进站停靠时,因见车上无人下车,而在站台上的3人也没有乘车的意思,他看了一下左后视镜,慢慢放开刹车,准备将车驶出站台。这时,站在3人中间的张某安抬起右腿迈下站台,突然朝前摔倒,头部倒在该车的右后轮下。张某明从右后视镜发现这一情况后,紧急刹车,但车轮还是碾轧张某安的头部,致其重度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。厦门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“本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,张某明和张某安在事故中均无责任”的事故认定书。张某安的父母和4岁儿子共同起诉,要求公交总公司和司机张某明共同赔偿48万余元。 法院认为,虽然交警部门出具了双方均无责任的报告,这只是从双方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进行判断。被告张某明作为公交公司的驾驶员,未能遵守公交公司的规定,停靠时车辆右侧轮胎未能距路沿1米以内,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;且被告张某明作为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驾驶员,习惯性地先看左后视镜,而忽视了观察右后视镜,未能很好地预防该事故的发生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责任编辑苏楠) |